道德文轩
第三十九章-司殺
发表于 2026年01月06日
复制

【原文】:


若民恆且不畏死,奈何以殺懼之也①?

若民恆是死,則而爲者,吾將得而殺之,夫孰敢矣②?

若民恆且必畏死,則恆有司殺者③。

夫代司殺者殺,是代大匠斵也;夫代大匠斵者,則希不傷其手矣④。


 【注释】 :

①甲本殘缺,乙本作“若民恆且○不畏死”。通行本作“民不畏死”。  恆:《說文》:“常也”。《易?序卦傳》:“恆者,久也。”長久,經久不衰的意思。  懼:害怕,恐懼。甲本作“愳”,心上有二目,“懼”之古體也。本句通行本作“奈何以死懼之也”。 

句義:如果人們從來就不怕死的話,那又爲何以死來相威胁呢?

②通行本:“若使民常畏死,而爲奇者,吾得執而殺之,孰敢?”其與乙本近同。則:《爾雅》:“則,法也;則,常也”。金文从鼎,从刀。古代的法律條文刻鑄在鼎上,以便人遵守。  孰:誰,哪個,哪些人。

句義:如果人們總是要死的,對守法而生活的人,我也將對其實施殺伐懲治,那怎麽敢呢?以德治理身國,就不應人爲地操弄生殺之機,玩弄法律。

③司殺者:即掌握生殺之權的人。

句義:即使人們一直畏懼死亡,法律也會確立依法而掌握生殺之權者。在這裏作者指出法治應當獨立,依法司職,而統治者不應幹預司法。

④代:代替。甲本作“伐”。伐,可作“代”。《金石文字辨異》:“唐裴鏡民碑計功代縷鍾鼎。按:伐作代。”仍爲砍伐之義。此處根據上下文應取乙本作“代”爲妥。  斵:古同“斫”,用刀、斧等砍劈。通行本:“常有司殺者。夫代司殺者,是謂代大匠斵,夫代大匠斵者,希有不傷其手矣。”

句義:取代司法獨立,以權代法而操弄殺機的人,必然自敗其身。這就像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頭一樣,如果連木匠都不能砍的木頭,而你去砍的話,真是很少不會傷及你的手啊。  上章言:“天之道,不彈而善勝”,“彈而善謀。”天生萬物,萬物必須遵守天道的運行規律,否則必然受到其懲罰。所以,天地是主宰萬物的。作爲身國內外環境的治理者都必須順應无爲而治的自然法則,不可對其範圍內的眾生採取危險、恐嚇的辦法,更不能越俎代庖,人爲地操弄生殺之權,以權代法。相反,人類只有無條件地服從自然的法則,才能久立於天地間。否則就是敗身之道,敗亡之途。


註音】:

懼:jù音拒;孰:shú音熟;斵:zhuó音卓。

 

【繁簡對照】:

殺(杀),恆(恒),懼(惧),傷(伤);殘(残),體(体),與(与),義(义),爲(为),異(异),計(计),縷(缕),鍾(钟),謂(谓)斵(斫)。

 


-终-
文林访道
慧海乘舟
返回顶部